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29号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秦川。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8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