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2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秦川。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8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本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853号案件原告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撤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