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2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蓉药大厦******附**。
法定代表人:秦川。
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800000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本保全所依据的(2021)川0191民初1853号案件原告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撤诉,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元范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