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所有的位于崇州市××镇××路××段××号××栋××**××楼××号(不动产**号X)房屋已被彭州法院首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向彭州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本院(2019)川0184执1755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U××××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车牌号为川A3××××的辉腾汽车已于2019年1月17日过户。此外,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四川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川0184民初4615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10,549元及相关利息、诉讼***全费7515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执行费7615元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