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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2行初55号 原告郯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仪开,总经理。 被告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郯城县东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2004454827G。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居民,住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316. 原告郯城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被告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郯人社工伤认(2020)04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淑苔 审 判 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房春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