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0614执117号
***、***:
你与蓬莱市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本院银行帐户支付人民币172000元。
(2)按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方式承担利息,并自给付期满起至**之日按日0.0175%承担***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2480元。
(注:打款时,请务必注明打款人姓名及执行案号)
开户银行: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账户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蓬莱支行
账号:1536010104004892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院印)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