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828号
原告:河南裕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新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裕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兴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裕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河南裕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