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福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43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焕,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钰,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福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盛和大酒店东临金迪大厦主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文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371号。

负责人:马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负责人:孙传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德州福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