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8167号
原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苑)A**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开元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碧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