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92民初82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天马焊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5219499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方,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34X0L,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苑)A**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武进天马焊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武进天马焊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天马焊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奔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天马焊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096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天马焊管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