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8269号
申请人:江阴市辉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龙港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武汉小河奔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A**10层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市辉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小河奔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辉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小河奔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市辉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辉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小河奔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心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