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凯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明凯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284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委托代理人:李飞,系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昆明市。
被告:昆明凯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超英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郎俊,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该公司部门经理,住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凯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凯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凯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琳燕
人民陪审员  罗世光
人民陪审员  赵育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