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红太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4行初7号
原告:广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6幢601-624室。
法定代表人:陈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林健生,该局局长。
被告:江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
原告广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广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撤销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江建许字[2018]77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被告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府行复[2018]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出准予原告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金华商业中心A座楼顶户外广告牌新设立的行政许可;2.请求确认被告江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18]115号)不合法;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认为涉案的广告牌不符合《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1-2020)》关于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根据目前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将涉案广告牌纳入整治范围作为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印发的通知》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依据。
被告江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江门市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关于“以住所地在江海区的市直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江海区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在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属于住所地在江海区的市直机关,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剑强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温晓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