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何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729民初89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5日生,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18-19号2单元10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安先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伟,男,1976年10月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杨正兴,男,1978年10月17日生,住贵州省长顺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何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以”诉求不明确,还需要考虑后再确定是否要另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