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9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人民政府(原遵义县西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西坪社区影院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1009515692L。
负责人:蒋茂德,该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涛,该镇人民政府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国,该镇人民政府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号*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66993280E。
法定代表人:安先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泽军,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工程项目系招投标工程项目,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后,经招投标公司公示,公示期满未有异议,虽然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复印件,但其支付工程款时,是汇入的贵州安亚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一审未对该事实查明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陈 娜
审判员 梁华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麻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