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吉01执88号
结案通知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四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通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94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320.0628万元抵债并放弃剩余债权。
本院认为,(2015)长民四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8.06万元,由被执行人通化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5万元,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纳3.0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5)长民四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超
书记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