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集安市济城建筑材料公司与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582民初765号

原告:集安市济城建筑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永洁,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珍,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权限: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某,女,朝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权限: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系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通化市人,个体,住所地通化市。

原告集安市济城建筑材料公司与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安市济城建筑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永珍、承桂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系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人。2016年,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集安市公安局科技办公大楼期间,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目部负责人,即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水泥大块及回填材料。2018年春节前,原告法定代表人房永洁、被告**结算所欠赊购建筑材料款。经结算,被告**赊购原告水泥大块1509立方米,单价150元,合计226,350.00元,回填材料926立方米,单价35元,合计32,410.00元,总计为258,760.00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赊购建筑材料水泥大块及回填材料款258,760.00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赊购建筑材料水泥大块及回填材料,工程结束后,理应及时结算。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赊购建筑材料水泥大块及回填材料入库单,且被告**对双方结算所欠金额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所欠原告集安市济城建筑材料公司赊购建筑材料水泥大块及回填材料款258,760.00元。

案件受理费2,59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政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