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库伦旗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8民初4195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孟庆海,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
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
被告:***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明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庄儿口村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树国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阚景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