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1民初808号
原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新风路**。
法定代表人姜连春,负责人。
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茂盛家园项目部。
负责人张铁。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茂盛家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2元(已减半),由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魁忠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关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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