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1执保28号
申请人:通化泰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英才街胜鑫金色地中海9号楼2-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通化县快大茂镇新景人家2号楼1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河南街3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通化泰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39550元进行冻结,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快大支行开户的线索。申请人通化泰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和**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东昌区新华大街丽景人家三期D101号楼1**201号,价值约956640元提供担保;以第三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的住宅,价值约334550元提供担保;以第三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东昌区新华大街2**601号,价值约456500元提供担保。总计担保价值约17476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化泰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快大支行开户、账号为08060210090********银行存款1739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第三人***和**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东昌区新华大街丽景人家三期D101号楼1**2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22)通化市不动产权第0005934号,价值约95664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第三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的住宅,不动产权证号为房权证通县字第32735号,价值约33455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第三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东昌区新华大街2**601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7)通化市不动产权第0011266号,价值约4565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