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8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执行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振宇,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东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方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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