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02民初353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泽东,男,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通化碧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碧桂园十里江南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郭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远,男,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调查、取证、查档、出庭应诉、接收法庭调查、提供证据、反诉、增加、变更、放弃反诉请求、和解、调解、领取法律文书、代为受领有关款项。
被告: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郑佰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单位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威,男,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绿洲小区A1办公综合楼307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威,男,吉林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耿某某,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继家街道台太平村七组。
原告***与被告通化碧胜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耿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9.00元,(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晓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