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3455号
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