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通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3455号 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麦斯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