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鸿志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通化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县快***同德路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3)吉06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