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通化县快***同德路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3)吉06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