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0197号之二
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燕玲,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万建,经理。
被告:孙成松。
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成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宗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2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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