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06民初1045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68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40.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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