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874号
申请人:日照市鑫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庞家庄子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85111489Y。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4902835Y。
法定代表人:蒋万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鑫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市鑫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82.64元。申请人日照市鑫根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市鑫根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82.64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76元,由申请人日照市鑫根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祝继青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