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311民初1675号 原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134902835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文竹路8号凯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726441275,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利公司)与被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842678.7元(已扣除货款357470元)优先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上半年,原告从被告处采购一批商品砼,用于原告承建的“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市境内工程施工1标”工地。原告使用被告供应的商品砼浇筑的部分构筑物出现局部爆裂,经被告确认是由于被告供应的商品砼中含有疑似钢渣杂质,导致构筑物出现局部爆裂。2020年6月3日,在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的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发函承诺愿承担原告因本次事件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原告同意。2020年8月13日,工程业主方正式发函要求将所有出现爆裂的部位全部拆除返工。原告因此遭受了1283503.57元经济损失,现被告不履行承诺内容,拒不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认为,2020年6月3日,被告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出具了***,并且原告认可***的内容,实际上是双方达成了一个处理本次事件的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现被告不履行协议是违约行为。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使用被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浇筑的部分构筑物出现局部爆裂是由于该批混凝土中含有疑似钢渣杂质,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批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主张被告愿意承担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一切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显示,**公司承诺内容为“如因该批混凝土质量原因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被告认为该***不能作为被告对原告损失无条件赔偿的依据,而应以该批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赔偿依据;3.原被告共同委托的淮安市凯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结果,该批次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被告供应的混凝土无质量问题,案涉工程构筑物出现局部爆裂是由于原告施工时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一切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若法院判决南京水利公司对**公司享有破产债权,**公司愿意在南京水利公司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中直接抵扣35747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一批商品混凝土,用于原告承建的“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市境内工程施工1标”工地。南京水利公司使用案涉商品混凝土进行浇筑,其部分构筑物出现爆裂等问题,南京水利公司在业主方要求下对爆裂部分进行了拆除与重做。 2020年6月3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南京水利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承接了由贵公司承建的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市境内工程施工1标新立北涵闸箱涵混凝土供应业务,由于我方提供的混凝土中含有疑似钢渣杂质,致使箱涵墙体及表面出现了局部爆裂现象。为此,我公司郑重承诺:如因该批混凝土质量原因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和同接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承诺人:**市**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6月3日”。 原告使用案涉混凝土后部分构筑物出现爆裂系因混凝土中含有疑似钢渣(黑机制砂)所致,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南京水利公司认为,**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导致二次返工,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南京水利公司申请对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市境内工程的涉案工程已经二次返工的部分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至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友公司)进行鉴定。至友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论为: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市境内工程涉案工程已经二次返工的部分中造价为1200148.7元。本次鉴定,南京水利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0元。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南京水利公司作为需方与**公司作为供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案涉工程存在爆裂并二次返工双方均无异议。南京水利公司认为**公司供应的混凝土含有疑似钢渣杂质成分,致使部分构筑物局部出现爆裂。案涉工程存在爆裂,据专业人员分析,可能系含有钢渣杂质引起爆裂,而常规混凝土中并不含有该物质。被告**公司辩称,被告供应的混凝土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该辩解原告不认可,2020年6月3日被告**公司出具的***明确表明,由于其提供的混凝土中含有疑似钢渣杂质,致使箱涵墙体及表面出现了局部爆裂现象,如因该批混凝土质量原因给南京水利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承担,故本院对被告**公司的该辩解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优先债权,但没有提交依据及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842678.7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4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6114元,由被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莹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执行申请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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