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3319号之一
原告:***,男,192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女,193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女,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男,199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蒋万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中南大厦B座16层3-7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洪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顾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