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民初965号
原告: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
法定代表人:丁志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玉阳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计2335元(原告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中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红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饶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