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民初1595之二号
原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66801767T,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阳,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以上共计1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中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