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喷特普聚氨酯喷涂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2民初1286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喷特普聚氨酯喷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洪殷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欣玥,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世烘。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喷特普聚氨酯喷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喷特普聚氨酯喷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16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933元,由原告嘉兴市喷特普聚氨酯喷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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