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博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6563号
原告:内蒙古博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范铁柱,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蕊,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杰,男。
原告内蒙古博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沪0107民初65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9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内蒙古博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XXXX.9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 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昊艳
书 记 员  徐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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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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