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7民初756号
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万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园,内蒙古弘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换。
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632.5元,由原告包头市世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琳
人民陪审员 王文林
人民陪审员 许 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思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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