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49号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张建强,该经销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巧宁,该经销部经理。
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张世烘,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与被告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本院传唤后,被告已积极给付欠款,原告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曲江新区(***遗址区)顺达测绘仪器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岳  宪  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昱娇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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