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1财保80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95406285,住所地浙江省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B区227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烘,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宁波新城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340530972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789号城投大厦17层1701室(新城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杨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新城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中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新城万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发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庞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