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园艺绿化中心苗圃

西安市鄠邑区园艺绿化中心苗圃与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林业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财保11号
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苗圃。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11186295N。
法定代表人:薛恒鑫,系该苗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苗圃职工。
被申请人: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75934511P。
法定代表人:张国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林业局。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72。
法定代表人:滑益平,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苗圃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账号:61050170560800000781)账户上的存款5600000元予以冻结。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苗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安草堂山居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区支行(账号:61050170560800000781)账户上的存款56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XX中心苗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瑛
审  判  员   马浩植
审  判  员   石胜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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