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5091号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观达路20号自编二栋二楼205。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志成道志成里41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兵。
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弘成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5元,由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冉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晓文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