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联河米业有限公司、池州乐辉超市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联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经济开发区通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32997715F(1-1)。

法定代表人:甘启斌。

被执行人:池州**超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站**万盛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80387179。

法定代表人:刘矿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联河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池州**超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联河米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宋会杰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礼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