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7民初113号
原告: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32997715F(1-1)。
法定代表人:甘启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望江县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泰和馨城23号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077203885F。
法定代表人:刘海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万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偿还了大部分借款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2276.5元,由原告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虞 辉
人民陪审员 许卓才
人民陪审员 林杨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