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32997715F。
法定代表人:甘启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永安市品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南街道吉峰村马道山城区吉峰村133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37597818B。
申请执行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品真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案款261036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扣划。
3.本院委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完成对被执行人的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0827执1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东霞
审判员 宋德智
审判员 周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灏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