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32997715F。
法定代表人:甘启斌,董事长。
被保全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2255号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U55183。
法定代表人:潘冬生,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27民初94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221613.6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马鞍山安粮明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221613.6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聂东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