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禾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27执保6474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329977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上海丰禾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60、88号7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H330D5T。 法定代表人: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上海丰禾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827民初87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安徽联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上海丰禾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2408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丰禾优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12408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婕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