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530执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乌珠穆沁旗。
法定代表人:房***,董事长。
我院执行于***申请执行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530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660,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00元,执行费9,134.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