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2530民初59号 原告:***,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现住太仆寺旗。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乌珠穆沁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原告***与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厦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宇厦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4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上述劳务报酬自2013年1月1日至今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宇厦建筑公司从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承揽了正蓝旗上都镇正鑫家园小区建设。2013年雇佣原告为其看管工地,约定年薪48000元。截止2017年共欠原告24万元的工资,在2017年12月16日为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4万元的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脱至今未付。 被告宇厦建筑公司辩称:1、***借用我公司资质。用于正蓝旗正鑫家园小区施工建设,双方系挂靠关系,***系实际施工人和实际投资人。我公司对该项目没有进行任何投资,也未受益。我公司未授权***刻制公章,该项目部公章由***私自刻制。欠条中加盖的是正鑫家园二期项目部章不是我公司公章。2、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事前未经过宇厦公司的同意,事后也未经过宇厦公司的追认,系无权代理行为。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系***雇佣的人员和宇厦公司不存在雇用关系,故其要求支付劳务工资及利息的请求宇厦公司不应承担给付责任。4、原告主张的利息,欠条中无利息约定,故其请求应予驳回。5、原告***诉宇厦公司及正鑫家园二期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贵院已经做出判决,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安装的暖气片等设施已经丢失,结合***庭审中自认的事实,如果正鑫嘉园二期项目负责人***确实雇佣了原告看管工地,就不会发生暖气片等设施丢失的事实。可以确认***并未雇佣过原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也是虚假的。其二人恶意串通,目的是通过诉讼损害宇厦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宇厦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 被告宇厦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该份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未到庭,具体是否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的年限及具体的数额无法查明。二、欠条中加盖的印章为宇厦建筑有限公司正鑫嘉园项目部,并不是宇厦建筑公司的公章。宇厦公司并未雇佣过原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关系。原告要求宇厦工资的给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院依职权出示了我院一审和锡盟中院二审的***诉西乌旗宇厦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的两份判决书,其中锡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宇厦公司与***存在借用关系,因此宇厦公司与***借用资质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原告对两份判决书没有异议。 被告宇厦公司的质证意见是:我们公司不否认存在挂靠关系。本案是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二、因为本案的被告正鑫嘉园二期项目部的***没有到庭,具体数额没有办法查明,我们对欠条的真实性存在合理的怀疑,***的判决书,宇厦公司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基于同案不同判的原理,该案与***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宇厦公司承担连带给付的依据。 经过庭审出示证据、质证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被告***借用宇厦建筑公司资质承包了锡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包的正蓝旗上都镇正鑫家园小区建设工程。***在2017年12月16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到***正鑫家园工资2013-2017年5年工资,年薪48000元,计24万元”,***签名,并加盖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正鑫嘉园二期项目部印章。所欠工资,经原告催要,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正鑫嘉园二期项目部印章,应确认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承担偿还责任。宇厦建筑公司正鑫嘉园二期项目部作为宇厦建筑公司在正蓝旗上都镇正鑫家园小区的工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宇厦建筑公司承担。由于***是借用宇厦建筑公司承包的正鑫家园小区建设工程,并由***出资建设,因此***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的责任,被告宇厦建筑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没有约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占用借款年利率6%计息,从原告起诉时开始计算,即从2020年1月13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宇厦建筑公司提出原告与***涉嫌虚假诉讼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工资24万元,并从2020年1月13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西乌珠穆沁旗宇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