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经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鑫起点电脑行与通辽市经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2904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鑫起点电脑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浙江名品市场*层***室。
经营者:范秋苹。
被告:通辽市经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清河大街与建华路交汇处西湖名都售楼处北第二个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刘岳伟,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鑫起点电脑行与被告通辽市经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鑫起点电脑行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鑫起点电脑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批发城鑫起点电脑行负担。
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