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咸阳国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财保5号
 
申请人: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办紫薇城市广场六号楼商铺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783680590E。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忠,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国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文苑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80751280H。
法定代表人:王晓,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咸阳国隆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咸阳国隆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弥刚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沈  菲
                               书  记  员  肖  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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