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彬县城西衡辉水泥预制品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386号
原告:彬县城西衡辉水泥预制品构件厂,经营场所彬州市水帘,注册号XXXXXXXXXXX0917。
经营者:李某,男,1969年XX月XX日生,住彬州市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9111216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783680590E。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彬县城西衡辉水泥预制品构件厂与被告咸阳泾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彬县城西衡辉水泥预制品构件厂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自愿提出,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县城西衡辉水泥预制品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起诉时实交128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彬县城西衡辉水泥预制品构件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育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颖妍
书记员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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