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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长武县机械施化工队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28民初56号
原告张某,男。
被告长武县机械化施工队
张某诉长武县机械化施工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张某自愿全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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