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63314号
原告: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翠竹街6号。
法定代表人:赵让元,总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0-11号楼。
法定代表人:安智勇,职务不祥。
原告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刘 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