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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柳煤矿筹建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湖北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明确、具体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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